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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互联网个人保险法规即将出台。谁可以获得入场券?
发布时间:2021-01-18 12:24:17 来源:中闻网

    在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办法》之后,监管机构正准备发布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另一项主要文件。

    记者近日获悉,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寿保险司向各行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寿保险业务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银行保险监管局和保险公司加强对互联网人寿保险业务的监管正在全面展开。

    设置进入门槛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要进入千亿元的互联网人寿市场,必须满足五个条件。

    包括经营互联网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求其连续四个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的B及以上综合风险评级;连续四个季度的人寿保险公司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需要高于100%,并且财产保险公司的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没有追溯性取得不利进展;保险公司还必须符合公司治理评估C(合格)或以上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平安证券的研究报告,根据各保险公司从2019年第四季度到2020年第三季度披露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评级结果,目前大多数出售定期危疾和定期保险的公司人寿保险不符合要求。要求,需要纠正。

    实际上,上述条件只是进入互联网人寿市场的基本门槛。对于打算申请批准或记录10年及以上普通人寿保险和10年及以上普通年金保险专用产品的保险公司,他们还需要满足更高的条件。

    具体而言,连续四个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超额超过50亿元;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的综合风险等级高于A级;上一年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和回顾进行行政处罚;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被评为B级(良好)及以上。

    此外,“通知”还对经营互联网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业务系统,在线应用程序功能和在线服务系统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产品范围扩展

    中国银监会在此前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办法》中表示,将根据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阶段,分别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和有关条件。业务和服务保证需要不同保险产品。

    这次发布的“通知”中对此做出了特别的回应。 《通知》明确,经营互联网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独家互联网人寿保险产品。互联网人寿保险专用产品的范围仅限于意外事故保险,健康保险(护理保险除外),定期人寿保险,期限为10年及以上的普通人寿保险,期限为10年及以上的普通年金保险,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人寿保险产品。

    对于互联网人寿保险的独家产品,《通知》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监管要求。例如,“产品设计应反映互联网渠道直接运行的特征。期限为一年或以下的专有产品的预留产品比率不得高于35%;期限为不得将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定为1年,第一年的预定附加费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券商分析师认为,预定费率的降低很可能伴随着佣金率的下降,这可能会影响互联网中介渠道的销售势头。

    但是,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手续费的限制有利于促使保险机构更加重视产品和服务的优化。尽管可能会影响中介渠道的手续费收入,但产品和服务的改善可以进一步满足客户的需求,这实际上对行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所谓的“第一个月0元”营销招数,《通知》还规定一年期限独家产品及以下各期的付款金额应相同,且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独家产品应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在业务领域方面,《通知》指出,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可能没有分支机构来经营互联网人寿保险业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伤残收入损失保险和医疗事故保险互联网专用产品也需要在业务领域设立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设立分支机构的现有保险机构合作以确保在销售区域中具有离线服务功能。

    防止“报告不一致”

    从目前的市场形势来看,互联网人寿产品的同质化比较严重,很容易使企业陷入价格战的红海,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环境的秩序,而且使得互联网人寿保险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面临较大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为了变相提高产品竞争力,许多公司在设计产品时会通过“人为设定精算假设”来降低产品价格。对此,《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发展互联网人寿保险业务,并应建立健全的产品回溯机制。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互联网个人保险业务的追溯报告,启动查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监管部门除定期处理不遵守通知要求,使用虚假数据,长期未改善定价风险的保险公司情况外,还将通知董事会。相关风险,公开通知整个行业,并追究首席精算师的职责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互联网渠道负责人的管理职责。

    平安证券(Ping An Securities)分析师王伟义表示:“一些保险公司对常规的重大疾病具有精算假设,损失率异常高且具有长期压力。新法规将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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