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面锦旗背后的故事,要从玉树地震之前开始说起。 那是发生在2009年的事,主人翁是1990年出生的藏族小伙党某,在凌晨被朋友叫出去喝酒,喝完酒后四男两女开着警车前往被害人覃某的小商铺买酒,不料囊中羞涩,同伴与老板娘协商,拿出自己的手机试图抵押给老板娘,赊欠一些啤酒。无奈在协商的过程中发生了口角,党某遂即与同伴跑出了小商铺,老板覃某顺手拿了把铁锨追了出去,铁锨恰好打在了党某的腰上,党某被打倒在地,顺势拣起掉在地上的铁锨,反手一挥又打到了覃某的左额和左眼上,见状、党某等人驱警车逃离而去。 案发后党某到辖区派出所投案自首,后因为身体原因党某被取保候审。党某家人对本案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覃某的伤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派出所民警对涉案人员进行了笔录采集后,本案并未按流程进行下去。到2010年玉树发生地震,本案不了了之;拖延至2019年,在被害人覃某的举报下才旧案重启。在此期间党某一直在户籍所在地的玉树市生活、成家、工作并育有一对儿女。其中两名当晚一起喝酒的男士在地震中丧生,另一名女性也下落不明,重新立案后,鉴于当年的笔录,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补充笔录,公安机关将党某列为唯一被告,党某的家属第二次给被害人覃某赔偿三十余万元,取得谅解,后被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有如下几点疑点: 一、除去地震中死去的两位当年在场的男士,在世的另一位男士是否是同案犯? 二、受限于诸多原因,被党某做笔录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且党某的入监体检表也在地震中遗失,而党某声称“当时被刑讯逼供”,醉酒状态下发生的事,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可能性,党某本人事后供述能否作为有罪证据使用? 三、党某不会说汉语,怎么能与河南籍的小商铺老板们协商、沟通?以手机抵押赊欠酒水?继而发生争执? 四、当晚在场的“四男二女”均不是警务人员,警车是哪里来的?谁驾驶的? 五、被害人覃某主动携铁锨追出门外殴打党某是否存在过错? 六、党某拣起覃某用来殴打他的、丢在地上的铁锨反手一挥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符合当场性、及时性的要件? 七、《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之规定,是否在本案中得到应用?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八、本案如若不构成正当防卫,可否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更为准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评析:判决认定党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考虑到党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悔罪认罪(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两次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党某在判决时已被逮捕一年之久,当事人及家属最终接受判决,选择不再上诉。对律师多次往返会见和法庭辩护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真诚感谢,但本案留给辩护律师的遗憾却并未因此而消减。辩护人在法庭上就“正当防卫”进行了充分阐述,并类比“聊城辱母案”、“昆山反杀案”。近期“陕西反杀案”:“18秒反击,正当防卫与否惹争议”也见诸报端。最终王浪一审获刑九年,二审改判为五年,距离“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也是千里之隔;《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之规定,在“正当方案”形同虚设中应运而生,能否担当大任,补齐空白,顺利运用,仍需在执行中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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