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杜 敏 记者秦海峰)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山西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民营企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破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问题,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下发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的通知》,对已经履行部分法定义务且社会危害性较低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 《通知》对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修复标准以及修复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具体的操作要求。《通知》中明确对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以及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经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的,这两类企业可以采取信用修复机制修复信用。同时,《通知》也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标准:补报后的年度均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年报公示义务;且企业近两年守法经营,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无因涉黑涉恶、非法集资等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并公示的记录;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或监管机关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全部为“未发现问题”或“未发现开展本次检查涉及的经营活动”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信用修复制度的推行,为山西省近1.36万户失信企业打开了救济渠道,也使山西成为全国最早实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省份之一。截至目前,已经为64户企业实施了信用修复。此举有助于山西省企业紧抓历史发展机遇,珍惜声誉、珍爱信用,以更高的热情、更大的信心投入到该省的经济建设大潮中,为山西“两转”基础上开创新局面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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