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应该如何提升短视频版权保护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近日,中国版权协会举办的“短视频版权保护与发展的痛点难点探讨论坛”上,多位司法界、学界和产业界代表就此展开了讨论,认为视频平台主要是为用户提供服务,应该坚持将其作为内容中间商来看待,不能视为内容直接提供者;并应在保护版权的同时,推动创造、传播与市场拓展。
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20)》显示,截至2020年底,短视频用户规模8.73亿,中国短视频市场规模为1506亿元。在短视频产业发展的同时,用户上传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也引发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2021年,三大长视频平台已对主要短视频平台发起了数百起版权诉讼,其中不少案件还向法院申请了禁令。禁令除要求短视频平台除删除侵权视频外,还要做到事先“过滤”和“拦截”,限制用户发布可能侵权的视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在论坛上表示,堵不如疏,对于版权方来说,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并不是全面删除,而是许可使用和分享利益。 他援引美国版权局的相关研究报告指出,在美国一些视频网站上,版权方发现视频涉嫌侵权后,可以选择屏蔽视频,也可以选择保留视频,并就广告投放获利。过去5年,版权方因为选择保留视频而获得的收益达到了20亿美元,不少版权方(尤其是音乐版权方)对该制度表示赞誉,称许可视频保留为音乐产业开辟了新的收入。 另一家美国互联网巨头的系统与之类似,允许版权方对用户上传的相关视频进行管理;在读者可以明确知道原创者身份的情况下,有些版权方甚至愿意用户免费上传。 刘文杰认为,在新的传播环境下,与其要求全面删除,不如为版权方提供丰富的选择,在保护权利的同时,推动创造、传播和市场的拓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认为,短视频平台主要是为用户提供服务,应该坚持将其作为内容中间商来看待,不能视为内容直接提供者。如果服务商过度担心自己的侵权责任,就有可能采取过度审查,这会妨碍用户的选择和自由。 崔国斌强调,现行法律并没要求平台承担过滤义务,如果法院未经实质审理,就以禁令的方式要求平台承担过滤义务并不合适。特别是,内容过滤需要明确的标准,只能把特别明显的侵权视频删掉。有些视频处在合理使用和侵权之间,或者虽然侵权、但识别后可能误伤其他合理使用的视频,对于这类视频,不应将过滤或者删除的责任和义务全部加在平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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