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因中途取消合同(合同未履行)给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金哥公司作为销售方是否应该将其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并缴纳增值税?
金哥了解相关条文后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是违约金收入不属于价外费用,不用缴纳增值税。 文/刘颖 图/李建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