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1月12日报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了《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机构责任改革计划》,该计划将于2021年2月1日实施。直接监督39家个人保险公司。
明确划分监督职责
《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系统重要性,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等指标,将91家个人保险公司分为两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督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监督。其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督39家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52家公司。在实施《计划》之前,人寿保险公司受到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直接监督。
《计划》还明确划分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其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直接监管公司和地区监管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日常监管职责。 《办法》还明确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在其管辖范围内设立(准备,开业)个人保险公司,取消省级分支机构的批准以及将要转变为其他分支机构的批准。省级分支机构。
在此之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遣机构执行某些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改革后,有关公司直接监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将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有关地区监管公司的行政许可事项将由中国银行和保险监督管理局处理。
坐标系监督资源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寿险公司的机构监管,协调系统监管资源,充分发挥派出机构的地域优势,更加全面准确把握单个机构的风险。它遵循“统一的法规,明确的责任,“职权分类和过失责任”的总体原则。
在统一监管方面,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遵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所有银行保险监管局同时执行各种监管要求,并对人寿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以确保监管的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在明确责任方面,应突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明确划分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督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公司的监督,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受监管公司的监督。
在职权分类方面,结合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状况,将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和风险控制难度的监管权保留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授权其行使日常监管权。由银行和保险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加强了联系和横向协作,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关于失职和责任追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分别履行职责,充分履行对个人保险公司的监督责任。监管机构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渎职或渎职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