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渭规〔2019〕008-市政府002)现将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及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渭南市潼关县行政区域内在用及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基本情况、使用场所、使用时间等信息。申报的机械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等。 二、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使用之日前30日内申报登记。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进行编码登记时由所属单位或个人负责提供环保排放达标文件或受生态环境部门业务委托、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资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特达检测)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请直接联系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代表—西安特达计量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免费上门办理。 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水利、林业等相关单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