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吕梦琦)近日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今后山西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都将付出沉重代价,不仅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还要予以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钱永俭表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意味着将彻底改变过去“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局面,有利于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山西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分为4种: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山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泉域重点保护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泉域重点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和古稀濒危动植物等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泉域重点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的。 对于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山西省规定可以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生态环境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生态环境损害无法原位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开展替代修复。 据悉,山西省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将是省、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对生态环境损害提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将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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