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张准备休产假,但是对于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纳税问题摸不着头脑,便向金哥咨询。 金哥告诉小张,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不同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职工休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低于其产假期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差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是由于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补差,则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文/刘颖 图/李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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